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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CGS第九版内审检查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06  来源:食农认证联盟公众号  作者:食品论坛网友 songguoguan 分享  浏览次数:858
      核心提示:BRCGS第九版内审检查表

      标准编号

      标准要求

      符合情况

      检查内容

      Y,  N.

      1

      高级管理层承诺

      ※1.1

      高级管理层承诺与持续改进

      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证明完全致力于实施《全球食品安全标准》的各项要求和可促进持续改进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厂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的流程

      1.1.1

      工厂应制定成文的政策, 说明工厂打算履行其按规定的质量生产安全、 合法和真实产品的义务,及其对客户的责任此项政策应:

      • 由工厂的总负责人签署

      • 向全体员工传达

      • 包括持续改进工厂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的承诺

         

      1.1.2

      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制定和维护一个清晰的计划来开发和不断改进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该计划还应包括实现的积极文化变革所需的措施。

      这应包括:

      ①包括工厂内影响产品安全的所有部分、 定义明确的活动至少,这些活动的设计应围绕:                   

      • 清晰、公开的产品安全沟通

      • 培训

      • 员工反馈

      • 维护和改进产品安全过程所需的行为

      • 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合规性和质量相关行为的绩效衡量

      ②一个行动计划,说明这些活动将如何实施和衡量,以及计划时间表
      ③ 对已完成活动的有效性的评估。

      计划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和更新。

         

      1.1.3

      工厂的高级管理层应确保建立明确的目标,以依照食品安全与质量政策和本《标准》 维护并改进所生产产品的安全、 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这些目标应:

      • 编制成文,而且包括要达到的目的或明确的实施措施• 明确地向相关员工传达

      • 受到监督,而且每个季度至少向工厂的高级管理层和所有员工报告监测结果和成果。

         

      1.1.4

      应按适当计划的时间间隔(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举行由工厂高级管理层参加的管理评审会议, 以审查工厂对本《标准》和 1.1.3条款所设目标的执行情况。

      审查过程应包括对以下各项的评价:

      • 上一次管理评审的行动计划和时间框架

      • 内部、第二方和/或第三方审核的结果

      • 任何没完成的目标,需了解背后的原因。该信息应在设定未来目标时使用,以促进持续改进

      • 任何客户投诉以及任何客户反馈的结果

      • 任何事故(包括产品召回和撤回),纠正措施,不合格结果,及不合规材料

      • HACCP、食品防护和真伪鉴别体系和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计划的有效性

      • 资源要求。

      会议记录必须编制成文且用于对目标进行修订。审查过程中所商定的决策和措施应有效地向相关员工传达,而且各项措施必须在约定的时间框架内得到落实。

         

      1.1.5

      工厂应制定有据可查的会议计划, 使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问题得到高级管理层的关注。此类会议应至少每月举行一次。

         

      1.1.6

      公司应制定一个保密报告系统, 以便让员工报告与产品安全、 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有关的任何疑虑。

      用于报告疑虑的机制(例如相关电话号码)应该清晰传达给员工。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具备一个流程来评估任何上报的疑虑。评估记录,以及必要时采取的行动,都应有书面记录。

         

      1.1.7

      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提供安全的、并且依照本《标准》的要求生产食品所需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生产安全、 可靠、合规、符合规定质量的产品,以及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1.8

      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建立相应的体系,以确保工厂及时了解并评审:

      科学和技术的最新发展;行业实践规范;

      材料真伪鉴别(掺假)的新风险;

      产品销售国家(如知道)的所有相关法律

         

      1.1.9

      工厂应备有本《标准》最新一期的真实正本或电子版本,而且及时了解在 BRCGS 全球标准网站上所发布的对本《标准》或协议的任何更改。

         

      1.1.10

      在工厂已取得对本《标准》的认证的情况下,工厂应确保在证书中所指定的审核到期日或之前进行重新认证通知审核或混合审核

         

      1.1.11

      工厂的最高层生产或运营经理应参加本《标准》认证审核的首次会议和总结会。相应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应做到在审核进行期间根据需要随叫随到

      审核期间,工厂高级管理团队的一名成员在场,就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计划是否有效实施进行讨论

         

      1.1.12

      工厂的高级管理层应确保在上一次按照本《标准》的审核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根本原因已得到有效的处理,以避免再次发生。

         

      1.1.13

      BRCGS全球标准标志及对认证状态的描述只能依据本《标准》审核协议部分(第三部分,第6.7节)详列的使用条件使用

         

      1.1.14

      在有法律要求的情况下, 工厂应在相关当局保持正确登记

         

      1.2

      组织架构、职责及管理权限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组织结构和沟通机制, 以实现对产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高效管理。

      1.2.1

      公司应建立可体现公司管理结构的组织结构图。应明确划分确保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各项活动的管理责任,且得到各负责经理的理解。另外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如果负责人缺席,谁将代表负责人行使职权

         

      1.2.2

      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所有员工都知道自己的职责。并证明工作是按照文件化的工厂方针政策、程序、工作指导和所开展活动的现有规范进行的。所有员工应有权查阅相关文件。

         

      1.2.3

      员工应意识到有必要向指定的经理报告任何风险或任何不安全或不符合规格的产品、设备、包装或原材料的证据,以便解决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问题。

         

      1.2.4

      如果工厂不具备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或质量方面的适当内部知识,可使用外部专家(如食品安全顾问);但食品安全体系的日常管理仍由公司责任。

         

      ※2

      食品安全计划--HACCP

      公司应制定以食品法典 HACCP 的原则为基础的全面实施且有效的食品安全计划。

      2.1

      HACCP食品安全小组  (步骤1)

      2.1.1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应由跨部门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小组制定并管理,其成员应包括负责质量保证、技术管理、生产运行、工程及其他相关职能的人员。(如工程、清洁)

         

      小组的领导者应对食品法典 HACCP 原则(或相等原则)有深入的了解,并能够证明具备相应的能力、经验和培训。如果对特定培训有法规要求,则应予以落实。

      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 HACCP 知识以及关于产品、流程及相关危害的知识。

      如果工厂内部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可寻求外部技术力量,但食品安全体系的日常管理应始终是工厂自己的责任

      2.1.2

      应明确确定每一项HACCP计划的范围,包括所涵盖的产品和流程

         

      2.2

      前提方案

      2.2.1

      工厂应建立和维护适合生产安全、合法食品的环境所需的环境和运营计划(前提方案)。作为指南,这些计划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清洁与消毒(见条款4.11);

      虫害控制(见条款4.14);

      设施设备和建筑物维护计划(见条款4.4和4.6);

      人员卫生要求(见条款7.2);

      人员培训(见条款7.1);

      供应商批准和采购(见条款3.5.1);

      运输安排(见条款4.16);

      交叉污染预防程序(见条款4.9和4.10);

      过敏原管理(见条款5.3)

      工厂特定区域的前提方案应考虑生产风险区(见条款4.3.1);

      前提方案的控制措施和监控程序应明确地编制成文,而且应包含在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的制定和评审中。

         

      2.3

      产品描述 (步骤2)

      2.3.1

      应为每一种产品或产品组制定全面的产品描述,其中应包括有关产品安全的相关信息。作为指南,产品描述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组成(如原材料、成分、过敏原、配方);

      成分的原产地;影响食品安全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如 pH 值、aw);

      处理和加工(如熟制、冷却);包装系统(如气调、真空);

      贮藏和配送条件(如冷藏、常温);

      既定贮藏和使用条件下的最长安全保质期

         

      2.3.2

      应收集、维护、记录和更新进行危害性分析所需的所有相关信息。公司应确保根据综合全面的信息来源制定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并根据请求提供参考和使用。作为指南,产品描述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最新的科学文献;

      与特定食品相关的以往和已知危害性;

      相关的实践规范;

      公认的指导原则;

      与产品生产和销售相关的食品安全立法;

      客户要求;

      任何现有工厂 HACCP 计划的副本(如已投产的产品) ;

      设施和设备布局图(见4.3.2 );

      工厂用水分布图(见第 4.5.2 条);

      指明需要高风险、高关注或常温高关注区生产设施的任何区域(见第 4.3.1 条)

         

      2.4

      预期使用识别(步骤3)

      2.4.1

      应说明客户对产品的预期用途和预期替代用途,确定消费者目标群体,包括产品对弱势群体(如婴儿、 老年人、 过敏患者) 的适用性。

         

      2.5

      制定工艺流程图(步骤4)

      2.5.1

      应制定包括每一种产品、产品类别或流程的流程图。此应囊括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范围内食品加工的各个方面,从原材料收货到加工、贮藏和分销。作为指南,此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厂区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图;原材料,包括引进的设施和其他接触材料(如水、包装材料);

      各加工步骤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外包加工和分包工作;

      潜在的加工延迟;

      返工和再利用;

      低风险/高风险/高关注区的隔离;

      成品、中间品/半成品、副产品和废品

         
         

      2.6

      审核流程图(步骤5)

      2.6.1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应至少每年一次地通过现场审核和自查验证流程图的准确性,并在流程发生变更时,确保任何变更都已被视为HACCP或食品拿权计划的一部分。应考虑和评估每天和每季度的变化情况。保留流程图的验证记录

         

      2.7

      列出与每一个工艺步骤相关的所有潜在危害,进行危害分析,并考虑控制已查明危害的任何措施(步骤6)

      2.7.1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应识别和记录有理由认为会在与产品、加工和设施相关的每一个步骤中发生的所有潜在危害。此应包括原材料中所存在的危害、加工期间和加工步骤执行期间所引入的危害,并考虑以下类型的危害:
      微生物;

      物理污染;

      化学和辐射污染;

      欺诈(例如冒牌或故意/有意掺假)(见章节 5.4)
      蓄意污染产品(见 4.2 节);

      过敏原风险(见条款 5.3);

      另外,这还应统筹考虑加工链中的先前和后续步骤

         

      2.7.2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应进行危害分析, 以识别重大危害(即那些可能发生在不可接受水平的危害) ,需要预防、 消除或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

      应考虑下列事项:

      可能出现的危害(危害发生的可能性);

      影响消费者安全的严重程度;

      易感人群;

      与产品具体相关的微生物的存活与繁殖;

      (存在或引入的)毒素、化学品或异物;

      原材料、中间品/半成品或产品的污染;

      在消除危害不现实的情况下,应对成品中危害(性)的可接受水平作出理由充分的说明并编制成文

         

      2.7.3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应考虑预防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减少到可接受水平所需的控制措施。在通过现有的前提方案实施控制的情况下,应对此作出说明,而且应对方案在控制危害方面的充分性进行确认。可以考虑采用一种以上的控制措施。

         

      2.7.4

      如果通过前提方案(见第 2.2 节) 或CCP以外的控制措施(见第 2.8.1条) 来实现对特定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则应进行说明,并确认该计划控制特定危害的充分性。

         

      2.8

      确定关键控制点 (CCP)(步骤7)

      2.8.1

      对于每一种需要进行控制的危害,应对控制点进行评审,以识别那些临界的控制点。这需要采取逻辑方法,而且可辅以使用决策树。临界控制点 (CCP) 应为那些要预防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减少到可接受水平所需的控制点。如果在某个步骤中识别到了危害,出于安全考虑,有必要对此进行控制但却没有现成的控制措施,那么应在该步骤,或者更早或随后的步骤中对产品或流程进行改造,以提供相应的控制措施。

         

      2.9

      为每一个 CCP 设定关键限值(步骤8)

         

      2.9.1

      对于每一个 CCP,应确定其相应的临界限值,以清楚地识别流程是处于受控状态还是失控状态。临界限值应:

      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是可测量的(如时间、温度、pH 值);

      在测量为主观测量的情况下,应由明确的指导或样本进行支持(如照片)。

         

      2.9.2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应验证每一个 CCP。记录的证据应表明所选的控制措施和识别的临界限值能够持续地将危害控制在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2.10

      为每一个 CCP 建立监控系统(步骤9)

      2.10.1

      应为每一个 CCP 建立监控程序,以确保符合临界限值。监控系统应能够检测 CCP 的失控,而且在任 何可能的情况下可及时地提供信息,以采取纠正措施。

      作为指南,应考虑,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联机测量;

      脱机测量;

      连续测量(如温度记录仪、pH 值计等)。

       在采用非连续测量的情况下,系统应确保采样对于相应批次的产品具有代表性。

         

      2.10.2

      与每一个 CCP 的监测相关的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和测量结果且由负责监控的人员签字,适用时由有资格的授权人员进行验证。在记录为电子形式的情况下,应有证据证明记录已经过检查和核准。

         

      2.11

      建立纠正措施计划(步骤10)

      2.11.1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应制定当监测结果显示不能满足临界限值或存在失控倾向时要采取的纠正
      措施并将其编制成文。这应包括,指定人员对在过程处于失控状态期间所生产的任何产品所要采取 的措施。

         

      2.12

      验证 HACCP 计划并建立验证程序(步骤11)

      2.12.1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应在任何可能影响产品安全的变更之前进行确认,以确保计划在实施前有效控制已识别的危害。对于现有的 HACCP或食品安全计划,可以使用第 2.12.2和 2.12.3 条中详细说明来完成验证。

         

      2.12.2

      应建立验证程序,以确认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 包括由先决条件计划管理的控制继续有效。核查活动的例子包括:

      •内部审计

      •审核超过可接受限度的记录

      •执法部门或客户的投诉的评审

      •产品撤回或召回事件的评审
      验证结果应记录并传达给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

         

      2.12.3

      HACCP食品安全小组应至少每年,或在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更改之前,评审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和前提方案。作为指南,评审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原材料或原材料供应商变更

      •配料/配方的改变

      •加工条件、清洁和消毒程序、工艺流程或设备变化

      •包装、储存或配送条件的改变

      •消费用途变化

      •出现新的风险(如已知的原料掺假或其他相关的、 已发布的信息, 如类似产品的召回)

      •重大产品安全事故(如产品召回) 后的评审

      •与配料、工艺或产品相关的科学信息的新发展。 

       评审产生的适当变更应纳入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和/或前提方案中。变更应形成文件并验证且记录。在适当的情况下, 这些变化还应反映在公司的产品安全政策和食品安全目标中。

         

      2.13

      HACCP 文档和记录保存(步骤12)

      2.13.1

      文档和记录保存应充分,以使工厂能够核实(验证)已建立和维护HACCP 和食品安全控制,包括由前提方案所管理的控制(措施,英文版没有,加上更好理解)。

         

      3

      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

      3.1

      食品安全与质量手册

         

      应将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公司流程和程序编制成文,以实现一致有效的运用,促进培训工作和支持安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尽职调查。

      3.1.1

      工厂的规程、工作方法和规范应装订成印刷形式和电子形式的手册

         

      3.1.2

      食品安全与质量手册应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而且手册或相关文件应方便主要员工随时取用。

       

      3.1.3

      所有的程序和工作指导均应明确合法、内容清晰、以恰当的语言书写且充分详尽,以保证相关员工的正确运用。子仅以书面形式示意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如读写能力有问题或外语情况下),应结合使用照片、图表或其他图示性指导。

       

      3.2

      文件控制

      公司应运行有效的文件控制系统, 以确保只提供和运用正确版本的文件, 包括记录册

         

      3.2.1

      公司应制定文件管理程序,此将构成食品安全与质量体系的一部分。

      这应包括:
      控制文件一览表,标明最新的版本编号;

      控制文件的识别和授权方法;

      对文件做任何改动或修改的理由记录;

      文件更新时替换现有文件的系统;

      如果文件是以电子形式存储,文件还应:

      安全地存储(例如授权查看,修改控制,或密码保护);

      备份以防丢失。

         
         

      3.3

      记录填写与维护

      公司应保存真实的记录, 以体现对产品安全、 合法性和质量的有效控制

         

      3.3.1

      记录清晰、以良好的条件予以保存且可检索。对记录的所有修改均应通过授权进行,而且应对修改的合理性进行记录

      如果记录是电子形式,这些记录还应:

      安全地存储(例如授权查看,修改控制,或密码保护);

      适当备份以防丢失

         

      3.3.2

      记录应考虑以下各种情形保存一个确定的期限:

      任何法定或客户要求;

      产品的保质期。

      如标签上有说明,应考虑保质期可被消费者延长的可能性(如通过冷藏)。作为最起码的要求,记录应保存一个长达产品的保质期加12 个月的期限

         

      ※3.4

      内部审核

      公司应能够证明食品安全计划的有效应用,《全球食品安全标准》的各项要求和工厂食品安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实施。

      3.4.1

      公司应制定一个内部审核方案。作为最低要求,方案应包括分布在全年、至少四个不同的审核日期。对每个活动的审核的频率应依据该活动的相关风险及以前的审核表现来确定。

      作为工厂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的组成部分,所有与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相关的活动, 每年至少审核一次。

       内部审计计划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

      •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包括为执行计划而进行的活动(例如供应商审批,纠正措施和验证)

      • 前提方案(例如卫生,害虫控制)

      • 食品防护与食品欺诈预防计划

      • 为符合本《标准》而执行的程序                       
      计划内的每次内部审核应具备确定的范围,并考虑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中的一个具体活动或部分

         

      3.4.2

      内部审核应由接受过适当培训的合格审核员进行。审核员应为独立审核员(例如,不对他们自己的工作进行审核)。

         

      3.4.3

      内部审核方案应得到全面实施。内部审核报告应识别符合项和不符合项,并包括审核发现的客观证据。应将结果呈报给被审核活动的负责人员。应商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及其实施的时间框架,且对实施结果进行审核。所有不符合项均应按照3.7部分的描述进行处理。

      检查总结应提交管理评审会议进行审核(见1.1.4条款)

         

      3.4.4

      除内部审核方案外,还应制定一个单独的编制成文的检查计划,以确保现场环境和加工设备依照适当 的食品生产条件得到维护。作为最低要求,这些检查应包括:

      卫生检查,以评估保洁和内务管理绩效;

      加工区检查(门、墙、设施和设备),以识别建筑物或设备对生产的风险。

      这些检查的频率应基于风险和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变化, 但在开放的产品区域不少于每月一次。结果应报告给负责被审核活动或区域的负责人员。应商定纠正措施及其实施的时间表, 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验证。检查总结应提交管理评审会议进行评审(见第 1. 1. 4 条) 。

         

      3.5

      供应商和原材料审批和绩效监督

      ※3.5.1

      原材料和包装供应商管理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供应商审批和监督体系,以确保知晓由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带给最终产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任何潜在风险得到管理

      3.5.1.1

      公司应对每一种原材料或原材料组(包括初级包装)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记录,以识别对产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造成的潜在风险。这应考虑以下各项的潜在可能性:

      过敏原污染(过敏原含量和潜在污染);

      异物风险;

      微生物污染;

      化学污染;

      品种或类别交叉污染;

      替换或欺诈(参见 5.4.2 条款);

      与受法律控制或客户要求的原材料有关的任何风险。

      另外还应考虑原材料对于最终产品质量的重要性。风险评估应构成原材料验收和测试规程以及供应商审批和监督流程的基础。

         

      对原材料的风险评估应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进行更新:

      当原材料、原材料的处理,或原材料的供应商有所变动时;

      当有新风险出现时;

      当发生产品召回或撤回后,且涉及某种特定的原材料;

      至少每 3 年更新一次。

       

      3.5.1.2

      公司应制定成文的供应商审批规程,以确保所有原材料及初级包装供应商有效地管理原材料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而且在运行有效的追溯流程。审批规程应基于风险,并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 对适用的 BRCGS《全球标准》或以 GFSI 为基准之标准的有效认证。认证范围应包括购买的原材料

      • 供应商审核,范围包括产品安全、可追溯性、HACCP 审核和产品安保和食品防护计划、产品真实性计划和良好操作规范。

      审核应确保这些计划是供应商产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并确保任何由此而采取的措施得到实施。供应商的审核应由经验丰富且有能力的产品安全审核员进行。当供应商审核由第二方或第三方完成时,公司应能够:

      • 证明审核员的资质

      • 确认审核范围包括产品安全、 产品安保和食品防护计划、产品的真实性, 可追溯性、HACCP 审核和良好操作规范

      • 获取一份完整的审核报告并进行评估

      或• 如果提供了一份有效的基于风险的正当理由说明,且供应商被评估为只具有低风险,也可以使用一分填好的供应商问卷作为初始审批之用。

      调查问卷的范围应包括产品安全、产品安保和食品防护计划、产品真实性、可追溯性、HACCP 审核和良好操作规范,且经过了一名可证明有能力的人员的审查和验证

         
         

      3.5.1.3

      应有成文的流程来持续评估供应商的表现,评估应基于风险和明确的表现指标。

      流程应完整执行。

      在审批通过是基于调查问卷的情况下,应至少每 3 年重新审批一次,而且供应商必须在此期间通知工厂任何重大变化,包括认证状态的任何变化。应保存评估记录。

         

      3.5.1.4

      工厂应备有最新认可供应商一览表或数据库。这些信息可以是印在纸张上(硬拷贝),也可以在一个电子系统中管理。一览表或数据库的相关部分应可以随时供相关人员使用(例如用在商品收据上)

         

      3.5.1.5

      如果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采购自非制造商、包装商或集运商的公司(例如购自代理人、经纪人或批发商),工厂应知道最后一道制造商或包装商的身份,或者对于大宗商品产品,应了解原材料的集散地。如 3.5.1.1 和 3.5.1.2 条款所述,应从代理人/经纪人,或者直接从供应商获取批准制造商、包装商或集运商所依赖的信息,除非代理人/经纪人自身属于《BRCGS代理人和经纪人全球标准》或其他符合 GFSI 基准之标准的认证商家

         

      3.5.1.6

      公司应确保其原材料供应商(包括初级包装)拥有有效的追溯系统。在对供应商的审批是基于调查问卷而非认证或审核的情况下,对供应商追溯系统的验证应在最初批准时进行,其后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这可通过可追溯性测试实现。   

      如果原材料供应商并非制造商、包装商或集运商(例如购自代理人、经纪人或批发商),并且供应商批准是基于问卷而非认证或审核,可追溯系统的验应至少涵盖最后一个制造商、包装商或集运商。

      在原材料从农场或养鱼场直接进货的情况下,对这些单位追踪系统的进一步验证是非必须的。

         

      3.5.1.7

      程序应规定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动:

      出现第3.5.1.2  条中供应商批准流程的例外情况(例如,原材料供应商由客户指定);

      未提供用于有效审批供应商相关信息(如大宗农产品)。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产品测试都⽤于验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当工厂生产客户品牌的产品时,相关的例外情况应向客户予以澄清

         

      3.5.2

      原材料和包装的验收、监督与管理规程

      原材料(包括包装) 验证控制应确保这类材料不会削弱产品的安全、 合法性和质量以及任何真实性声明(适用时)

      3.5.2.1

      公司应根据风险评估(3.5.1.1 条款)制定原材料和初级包装收货时的验收规程。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验收及其下发使用应基于以下的一项或多项:

      • 产品采样或测试

      • 收货时的目测检查

      • 分析证书(针对每一批货物)

      • 合格证书。

      应提供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清单和要满足的验收要求。应明确规定、实施和审查验收的参数和测试频率。

         

      3.5.2.2

      应制定程序以确保经批准的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变化传达给收货人员,且只有正确版本的原材料才被接收。例如当标签或印刷包装被修改后,只有正确的版本才应被接受并放行进入生产环节。

         

      3.5.3

      服务提供商管理

      公司应能够证明,在服务外包的情况下,服务是适当的,并且对服务过程可能导致的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实施有效的控制。

      3.5.3.1

      应制定服务提供商审批和监控程序。此类服务应包括以下各项(如适用):

      • 害虫控制

      • 洗衣服务

      • 承包保洁

      • 设备的承包维修和维护

      • 运输和配送

      •原料或包装(供应商设施之外) 的厂外贮藏

      •产品的厂外包装

      • 实验室测试

      • 餐饮服务

      • 废料管理

      •产品安全培训提供商

      •产品安全顾问

         

      该审批和监控程序应基于风险,并考虑到以下各方面:

      • 产品的安全和质量风险

      • 符合任何特定的法律要求

      • 产品安全的任何潜在风险(即在脆弱性和食品防护评估中识别出来的风险)。

         

      3.5.3.2

      应与服务提供商签署并保持合同或正式协议,此应明确规定服务要求且确保与服务相关的潜在食品安全风险已得到处理

         

      3.5.3.3

      应根据风险和规定的绩效标准,制定对现有服务供应商进行持续绩效评审的文件化过程。该过程应全面实施。评审记录应予保存。

         

      3.5.4

      加工外包管理

      如果产品制造中的任何中间过程步骤(包括生产、加工或储存)外包给第三⽅或在其他场所进⾏,然后返回该场所,则应进⾏管理以确保其不会损害产品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或质量。

      3.5.4.1

      公司应能够证明,在部分生产过程(即任何中间过程步骤)外包,并最终返回工厂的情况下,已向客户声明,并在需要时获得批准。

         

      3.5.4.2

      公司应确保外包加工商获审批和监督,以确保他们有效地管理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方面的风险, 而且在运行有效的追溯流程。审批和监督规程应基于以下的一项或多项:

      适用的 BRCGS 或 GFSI 基准标准的有效认证。认证的范围应包括为工厂完成的活动或供应商审核, 范围包括产品安全、 可追溯性、 HACCP 审核、产品安保和食品防护计划、产品真实性计划和良好生产规范。审核应确保这些计划成为供应商产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并确保由此采取的任何措施得到实施。供应商的审核应由一位经验丰富且有能力的产品安全审核员进行。 

      如果供应商审核是由第二方或第三方完成的,公司应能够:

      • 证明审核员的资质

      • 确认审核范围包括产品安全、 可追溯性、 HACCP 审核、 产品安保和食品防护计划、产品真实性计划和良好操作规范

      • 获取一份完整的审核报告并进行评估。应有成文的流程来持续评估供应商的表现,评估应基于风险和明确的表现指标。流程应完整执行。应保存评估记录。

         

      3.5.4.3

      如果存在生产、 制造、 加工或储存过程外包,相关的产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风险应为工厂食品安全计划(HACCP 计划) 的一部分。

         

      3.5.4.4

      外包加工的要求应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的服务规格书(类似于成品规范)。这应包括对产品的任何特定处理要求。

         

      3.5.4.5

      任何外包加工运营均应:

      • 按照已建立的合同进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任何加工要求

      • 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3.5.4.6

      公司应为加工部分外包的产品建立验收和测试规程, 可包括目测、 化学和/或微生物测试。检查或测试的频率和法应取决于险评估。

         

      3.6

      规格

      应制定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成品和可影响成品完整性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规格。

      3.6.1

      原材料和初级包装规格应充分且准确,而且应确保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立法要求。规格书应包括可能影响最终产品质量或安全的材料相关属性的具体限值(如化学、微生物或物理和过敏原标准)

         

      3.6.2

      应对所有成品制定准确、最新的规格。它们可采用打印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或作为在线规格系统的一部分。它们应包括重要数据,以满足客户和法定要求并可协助客户安全使用产品

         

      3.6.3

      如公司生产客户品牌的产品,应与客户签署正式的最终产品规格书。如果规格书未予以正式同意,公司应能够证明已采取措施以确保建立正式的协议。

         

      3.6.4

      规格评估的进行应足够频繁(应采用充分的频率评审规格书),以确保数据是最新的,或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要考虑到产品的改变、供应商、法律法规和其它风险。评估评审和变化应有书面记录。

         

      ※3.7

      纠正和预防措施

      工厂能够证明,根据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中所查明的问题(如不合格品、内部审核、投诉、产品召回、产品检测、二次和第三方审核以及在线评审),制定必要的纠正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3.7.1

      公司应制定程序来处理并纠正在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中所查明的问题。程序应包括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和实施预防措施。

         

      3.7.2

      如果不符合项可能导致产品安全、真实性或合法性风险,应进行调查和记录, 包括:

      •清晰明确的不符合项记录

      •能够胜任且经授权的适当人员评估后果

      •解决当前问题的纠正措施 

      •完成根本原因分析,以识别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适当时间表

      •负责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人员  

      •验证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得到实施且有效。

      根本原因分析应用于防止不符合的再次发生,并在趋势分析显示某种不符合显著增加时实施持续改进。

         

      3.8

      不合格品控制

      工厂应确保任何不符合规格要求的产品均得到有效的管理,以防止擅自放行

      3.8.1

      应制定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

      • 对员工识别和报告潜在不合格产品的要求

      • 对不合格产品的醒目标识(如直接贴标签或使用 IT 系统)

      • 安全贮藏,以防止意外放行(如实际或基于计算机的隔离区)

      •管理任何返回工厂的产品

      • 必要情况下向品牌所有者进行查证

      • 对存在问题产品的使用或处置的确定的决策责任(如销毁、返工、更换到其他标签或让步接收)

      • 对产品使用或处置决策的记录

      • 在产品因食品安全原因而进行销毁的情况下,对销毁情况的记录。

         

      ※3.9

      可追溯性

      公司应能够追踪从供应商,经过所有的加工步骤并发送到客户的所有原材料的产品批次(包括初级包装),而且反之亦然。

      3.9.1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可追溯控制程序,以便在工厂所有过程中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 可追溯性系统的运作方式

      • 要求的标签和记录。

      在适用的情况下, 追溯系统应满足销售国或预期使用国的法律要求。

         

      3.9.2

      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中间品/半成品、部分使用材料、成品和处于调查中的材料,应进行适当的标识,以确保可追溯性

         

      3.9.3

      工厂应测试各个不同产品组的追溯系统,以确保可确定从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供应商到成品的可追溯性,反之亦然。对于食品原料和成品(即包括印有食品安全和法律信息的包装和标签) ,可追溯系统的测试应包括数量检查/物料平衡。可追溯性测试应包括一个在测试中应使用的参考文件的总结,并清楚展示其中的关联。测试应按预先确定的频率进行,最起码每年进行一次,而且保存检验结果。可追溯性应可在 4 小时之内实现

         

      3.9.4

      在执行返工或任何返工操作的情况下,应保持可追溯性

         

      3.10

      投诉处理

      应有效地受理客户投诉, 而且应运用相关的信息减少投诉的重复发生率。

      3.10.1

      在提供充足的信息的情况下,应记录、调查所有投诉,而且应记录对问题的调查结果。应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员工及时有效地根据所查明问题的严重性和频率采取相应的措施

         

      3.10.2

      应分析投诉数据的显著变化趋势。在投诉或重大投诉呈显著增加趋势的情况下,应运用根本原因分析实施对产品安全、合法性和质量的持续改善和避免再次发生。此项分析应向相关的员工提供

         

      3.11

      突发事件管理、产品撤回和召回

      公司应建立计划和体系, 以有效的管理突发事件和在必要时进行有效的产品撤回或召回。

         

      3.11.1

      公司应制定程序来报告和有效地管理影响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或质量的突发事件和可能的紧急情况。这应包括对应急计划的考虑,以保证产品安全、真实性、质量与合法性。

      突发事件可包括:

      • 关键服务的中断,如水、能源、交通、冷藏过程、员工短缺和通信
      • 诸如火灾、洪灾或自然灾害等事件

      • 蓄意污染或破坏

      • 产品污染表明产品可能不安全或不合法

      • 数字网络安全的失效或对其的攻击。

      在从工厂已放行的产品可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应考虑撤回或召回产品的必要性

         

      3.11.2

      公司应制定成文的产品撤回和召回程序。作为最低要求,应包括:

      • 确定组成召回管理小组的人员,并明确职责

      • 决定产品需要召回或撤回的指导原则和要保存的记录

      • 主要联系人的最新名单(包括非工作时间联系详情)和名单中人员的所在地址(如召回管理小组、应急服务、供应商、客户、认证机构、监管部门)

      • 沟通计划,包括向客户、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及时传达信息

      • 必要情况下提供建议和支持的外部机构的详情(如专业实验室、监管部门和法律专家)
      • 处理产品物流可追溯性、受影响产品恢复或处置以及存货盘点的计划。
      • 一个记录关键活动时间节点的计划

      • 一个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及持续改进以避免错误再次发生的计划。
      该程序应随时可进行操作

         

      3.11.3

      应急管理程序(包括产品召回和召回) 应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以确保其可有效操作。测试结果应予以保留, 并应包括关键活动的时间安排。测试的结果和任何实际召回应用于审查程序并实施必要的改进。

         

      3.11.4

      如果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 真实性或合法性事件, 包括产品召回、 食品安全监管不合格(如监管执行通知) 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撤回,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 BRCGS。公司应在21个日历内提供足够的信息, 使认证机构能够评估该事件对当前证书持续有效性的任何影响 。至少要包括纠正措施、 根本原因分析和预防措施计划。

         

      4

      现场标准

      4.1

      外部标准和工厂安保

      生产现场应具备适当的大小、位置、结构和设计,以减少污染风险和促进安全合法成品的生产。

      4.1.1

      应考虑对成品的完整性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当地活动和现场环境,而且应采取预防污染的措施。在已采取保护现场(免受污染物、洪灾等之害)的措施的情况下,应对这些措施进行评审,以反映所出现的任何变化

         

      4.1.2

      应保持外部区域井然有序。如果建筑物附近设有草坪或种植区,应经常性地对其进行修剪和良好维护。在工厂控制之下的外部交通道路应表面平整且维护良好,以降低产品污染风险

         

      4.1.3

      应对建筑物的构造进行维护,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产品污染(如清理鸟巢、封住管子周围的缝隙以防止虫害侵入、进水和其他污染物侵入)

         

      4.1.4

      应制定政策和制度,以确保员工、承包商和访客进入工厂受到管控。应建立访客记录制度。承包商和访客,包括司机,应了解进入工厂的程序。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生产和储存区域。在产品加工或贮藏区域工作的承包商应由指定的人员监督。对员工进行工厂安保程序培训。

         

      4.2

      食品防护

      系统应确保产品、场区和品牌在受工厂控制期间免受蓄意破坏

      4.2.1

      员工参与威胁评估和食品防护计划时,负责的个人或团队应了解工厂潜在的食品防护风险。这包括对工厂和食品防护原则的了解。法律对特定培训有要求的,应予以落实。

         

      4.2.2

      公司应对出自蓄意污染或破坏企图的潜在产品风险进行成文的风险评估。该风险评估应包括来自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威胁。该评估的输出结果应是一个成文的食品防护计划。应保持对此计划进行审核,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情况和市场情报。

      对此计划的正式审核应至少每年一次,或在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况时:

      • 出现新风险(例如,一个新威胁被公布或被识别出来)

      • 发生意外事件,使产品安保或食品防护受到影响         

      在适用的情况下, 食品防护计划应满足销售或预期用途国家的法律要求。

         

      4.2.3

      在原材料或产品被确认存在特定风险的情况下,食品防护计划应包括旨在减少这些风险的控制措施。在预防措施不足够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应制定系统来识别任何损害。应对这些控制措施进行监督,记录结果,并至少每年一次对控制措施进行审核

         

      4.2.4

      应在食品防护计划中对识别出存在重大风险的区域进行规定,并进行监测和控制。这些应包括产品和原材料(包括包装) 的外部存储区和进货点。对员工进行食品防护程序的培训。

         

      ※4.3

      布局、产品流和隔离

      工厂布局、加工流程和人员移动应得当,以防止造成产品污染风险和满足相关立法的要求。

      4.3.1

      工厂应根据标准附录 2 中的定义,评估现场生产、加工或包装的产品所需要的生产风险区。

         

      4.3.2

      应具备工厂地图(布局图)。作为最低要求,该布局图应明确以下规定:

      • 生产风险区,即产品受病原体污染的风险程度不同的区域,例如高风险、高关注、低风险和封闭的生产区(生产风险区定义指南见 4. 3. 1 和附录 2)

      • 人员的进入点

      • 原材料(包括包装材料)、半成品和开放式产品的进入点

      • 人员移动路线

      • 原材料(包括包装材料)移动路线

      • 废料清理(移动)路线

      • 返工路线

      • 员工设施的位置,包括更衣室、洗手间、食堂和吸烟区

      •生产加工流程任何使用时间隔离来完成不同活动的区域(例如, 高关注区的时间隔离)

         

      4.3.3

      承包商和访客, 包括司机, 应了解他们所访问区域专门针对危害和潜在产品污染的各项要求。

         

      4.3.4

      人员、原材料、包装、返工和/或废料的移动不应削弱产品的安全。应制定加工流程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原材料、中间品/半成品、包装和成品的污染。

         

      4.3.5

      工厂应具备充足的作业空间和储存能力,以使所有的操作均能够在安全卫生条件正常进行

       

      4.3.6

      建筑施工和整修期间所建的临时结构的设计和选址应得当,以避免害虫滋生和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4.4

      建筑物构造、原材料处理、制备、加工、包装和贮藏区

      工厂、 建筑物和设施的构造应适合预期的目的。

      4.4.1

      墙壁的表面处理和维护应可预防灰尘积累、最大限度地减少冷凝和发霉,而且便于清洁

         

      4.4.2

      地板应具有适当的耐磨性,以满足加工要求并承受保洁材料和方法。它们应具备一定的抗渗透性,得到良好的维护且便于清洁

         

      4.4.3

      排水系统的选址、设计和维护应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风险,而且不会削弱产品的安全。机械设备和管道的布局应在一切可行的情况下可将工艺废水直接引向排水口。在用水量大或直接采用排水管道不可行的情况下,地板应具备足够多的地漏,以向适当的排水系统处理各种水流或废水流。

         

      4.4.4

      天花板和吊顶的构造、表面处理和维护应可预防产品污染风险。

         

      4.4.5

      在吊顶或屋顶存在空穴的情况下,除非空穴完全封闭,否则应提供到空穴的足够大的入口,以方便检查害虫活动

         

      4.4.6

      当高架走道、夹层临近或跨过有开放式产品的生产线时,它们应:

      • 设计成能防止对产品和生产线的污染

      • 易于清洁

      • 进行正确维护。

         

      4.4.7

      在存在产品风险的情况下,按设计需打开以进行通风的窗户和天窗应安装充足的滤网,以防止害虫侵入

         

      4.4.8

      应对门(包括内部和外部的门)进行维护并保持良好状态。作为最低要求:

      • 外门和卸货台较平器应安装严密或充分密封

      • 除非发生紧急情况,否则通向开放式产品区的外门在生产期间不得打开

      • 在通向封闭式产品区的外门打开的情况下,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害虫侵入。

         

      4.4.9

      应提供适当且充分的照明,以确保正确的加工操作、产品检验和高效保洁。

         

      4.4.10

      应在产品贮藏和加工环境中提供充分的通风和抽风,以防止产生冷凝或过量灰尘

         

      4.4.11

      如果存在塑料条帘,则应保持良好状态、清洁、正确安装(例如防害虫进入或于温度控制),并且不应构成⻝品安全险。

         

      4.5

      公共设施——水、冰、空气和其他气体

      应对生产和贮藏区所使用的公共设施进行监控,以有效地控制可造成产品污染的风险。

      4.5.1

      在加工食品的生产、产品制作过程中所用的作为原材料的水(包括冰和蒸汽),洗手用水,或者设备和工厂的保洁用水,均应足量供应,在使用点应达到饮用水标准,或者根据现行的适用法律不得造成污染风险

      如果工厂涉及水的储存和处理(如储水罐) ,应进行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应至少每年一次对水的微生物或化学特性进行分析。采样点和分析的频率应以不造成风险为基础,统筹考虑水源、现场贮藏和配送设施、先前的采样记录和用法

         

      4.5.2

      应绘制最新的水配送系统示意图,包括水源、蓄水池、水处理和水回收(如适用)。此示意图应用作水采样和水质管理的依据.

         

      4.5.3

      应对所有作为产品的成分或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空气或其他气体进行监控,以确保不会产生污染风险。应对所有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压缩空气在使用点进行过滤。

         

      4.6

      设备

      所有生产和产品处理设备应符合预期用途, 其使用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随产品的污染风险。

      4.6.1

      任何新设备都应有书面的采购规范,详细说明设备的工厂要求。这可能包括:

      •任何相关法规要求

      •在适用的情况下,要求食品接触表面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设备的预期用途和将要处理的材料类型的详细信息

      根据其预期用途,工厂的新设备(包括二手设备)可能需要多学科团队的授权供应商在供应前提供证据证明设备满足工厂要求。

         

      4.6.2

      应基于风险设计和建造设备,以防止产品污染。例如,使用正确的密封件、防渗水表面或光滑的焊缝和接头, 避免这些地方暴露在产品中,否则可能导致异物、微生物或过敏原污染产品。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应适合与食品接触, 且满足一切适用法律的要求。

         

      4.6.3

      应制定基于风险的书面调试程序,以确保在工厂安装新设备期间保持食品安全和完整性。

      安装工作应遵循书面的卫生清理程序。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授权人员检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调试程序应包括受新设备影响的任何其他工厂程序的更新, 例如, 培训、操作程序、清洗、环境监测、维护计划或内部审核。设备的设计和布置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地清洁和维护。

         

      4.6.4

      应制定程序来管理生产区域静态设备的移动,以确保食品安全得到管理并保持设备的完整性

         

      4.6.5

      未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设备应以不会对产品造成风险的方式清洗和存放。存放在内部生产和储存区域的设备应保持清洁。已存放但非日常使用的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应当在使用前清洗,必要时消毒后再使用

         

      4.6.6

      在开放式产品区域使用的移动设备(如叉车、托盘车、剪式升降机和梯子) 不会对产品构成风险。不能避免在外部区域使用移动设备

      且不能避免对产品产生风险的情况下, 应在设备进入生产区域前对其进行清洁消毒。

         

      4.6.7

      电池充电设备不应存放在开放的产品区域(除非电池完全密封/免维护) 或对产品有风险的地方

         

      4.7

      维护

         

      工厂和设备应实施有效的维护计划,以防止污染并减少故障的可能性。

      4.7.1

      应策划包括所有工厂、加工设备和移动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或状态监测系统。调试新设备时应明确维护要求,并在修复现有的设备后评审。

         

      4.7.2

      除任何计划维护规程(方案或计划)外,在设备损坏所产生的异物可导致产品污染风险的情况下,还应按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

         

      4.7.3

      在进行临时维修的情况下,应对维修操作进行书面记录和控制,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或合法性不会受到损害。一旦可行,而且在确定的时间框架内,应对这些临时性的维修予以彻底修缮。

         

      4.7.4

      工厂应确保产品的安全或合法性在维护和后续的保洁操作期间不会受到损害。完成维护工作之后应执行卫生保洁规程并加以记录。设备与机器应由经授权的人员进行检验,确认污染危害已经清除,然后才能恢复设备与机器的运行。

         

      4.7.5

      用于设备和工厂维护的材料和零件应具备适当的级别或质量。那些因为直接或间接地与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中间品和成品接触而可能导致风险的材料(例如润滑油),应为食品级材料且具备已知的过敏原状态

         

      4.7.6

      应保持工程车间清洁、井然有序,而且应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工程碎屑转移到生产或贮藏区。

         

      4.8

      员工设施

      员工设施应足以容纳所需数量的人员,并且其设计和操作应尽量减少产品污染的风险。设施应保持良好和清洁。

      4.8.1

      应为所有的人员提供专用的更衣设施,包括员工、来宾、和承包商。这些设施的设置地点应能够允许不经过任何外部区域而直接进入生产、包装或贮藏区。在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情况下,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实施相应的规程(如配备擦鞋机)

         

      4.8.2

      应为所有工作于原材料处理、制备、加工、包装和贮藏区的人员提供可容纳个人物品的足够大的储物设施

         

      4.8.3

      外部服装和其他个人物品应在更衣设施内与工作服分开存放。应提供分别存放干净和脏工作服的设施

         

      4.8.4

      应在生产区的入口及其他适当处提供适用且充足的洗手设施。作为最低要求,此类洗手设施应提供:

      • 洗手提示标志

      • 温度合适的充足水量

      • 免手操作的水龙头

      • 洗手液/肥皂

      • 一次性纸巾或设计和位置合适的干手器。

         

      4.8.5

      应对洗手间进行充分的隔离,而且不得直接面对生产/包装和贮藏区。洗手间内应提供洗手用具品,包括:

      • 面盆及肥皂和温度合适的水

      • 充足的干手器

      • 洗手提示标志。在洗手间设施内的洗手设施为在从内部进入生产

      区之前所提供的唯一设施的情况下,这应适用于4.8.4 条款的要求,而且应设立标志,以引导人员在进入生产区之前使用洗手设施。

         

      4.8.6

      在国家法律允许吸烟的情况下,应提供专门的受控吸烟区,其与生产区的隔离程度应达到能够确保烟雾无法到达产品,而且应配备充分的向建筑物外面抽排烟雾的设备。

      应在生产区内外的吸烟设施处提供充分的处理吸烟者弃置物的措施。

      不应允许使用电子香烟或将其带入生产区或贮藏区

         

      4.8.7

      员工带入生产场所的所有食物均应以干净且卫生的状态适当存放。不得将任何食物带入贮藏、加工和生产区。在休息期间允许在外面进食的情况下,这应在配备适当垃圾控制措施的适当指定区进行

         

      4.8.8

      如果场所内提供餐饮设施(包括自动售货机),则应对其进适当控制以防⽌产品污染(例如,作为物中毒的来源、使用致敏成分或将新的致敏材料引入现场)

         

      4.9

      化学和物理污染的控制:原材料处理、制备、加工、包装和贮藏区

      应制定适当的设施和规程, 以控制产品的化学或物理污染

         

      4.9.1

      化学控制

      4.9.1.1

      应制定管理非食用化学品使用、贮存和操作的流程,以防止造成化学污染。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 批准的化学品采购清单

      • 可用的材料安全数据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规格书

      • 对适合在食品加工环境中使用的确认

      • 避免使用浓香型产品

      • 化学品容器一直贴有标签和/或标识

      • 指定贮存区(与产品中用作原料的化学品分开),仅限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 仅限训练有素的(培训过的)人员使用

      •泄漏管理程序

      •弃用或过期化学品和空的化学品容器的安全、合法处置或返还程序

         

      4.9.1.2

      当必须使用浓香型或污点形成材料的情况下,如进行建筑施工,应制定程序,以防止产品产生污点污染风险

         

      4.9.2

      金属控制

      4.9.2.1

      应制定成文的政策,以控制锋利金属工具的使用和储藏,包括刀子、设备上的切割片、缝纫针或丝。这应包 括对破坏情况进行检查和对任何丢失物品进行调查的记录。不得使用美工刀。

         

      4.9.2.2

      应避免采购使用书钉或有其他异物危害的材料作为包装材料的一部分的成分(配料)或包装。不得在开放式产品区使用书钉、纸夹(曲别针)和图钉。在使用书钉或其他物品作为包装材料或封装材料的情况下,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风险。

         

      4.9.3

      玻璃、易碎塑料、陶瓷及类似材料

      4.9.3.1

      应避免在操作开放式产品或存在产品污染风险的区域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碎材料,否则(或)应采取防碎措施。

         

      4.9.3.2

      应制定在操作开放式产品或存在产品污染风险的区域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碎材料(产品包装除外)的程序。

      作为最低要求,此类程序应包括:

      • 物品清单,详细说明位置、数量、类型和条件

      • 根据对产品可造成风险的级别,按规定的(执行特定的)频率进行物品状况检查和记录

      • 清洁或更换物品的详情,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的可能性。

         

      4.9.3.3

      应制定程序来详细说明一旦玻璃或其他易碎材料发生破裂应采取的措施,具体包括:
      • 对员工进行关于正确程序的培训

      • 隔离可能受影响的产品和生产区

      • 清扫生产区

      • 检查生产区并授权继续生产

      • 更换工作服和检查鞋子

      • 指定经授权以执行以上各项要求的员工

      • 对破碎事件进行记录

      • 安全地处置被污染的产品

         

      4.9.3.4

      在玻璃窗可对产品造成风险的情况下, 应对其进行保护, 以防破裂。

         

      4.9.3.5

      在可造成产品风险的情况下,灯泡和灯管(包括位于电子灭蚊器设备上的灯管)均应得到充分的防护。在无法提供全面保护的情况下,应配备其他的管理方法,如金属筛网或监控规程。

         

      4.9.4

      包装产品的玻璃或其他易碎容器

      4.9.4.1

      容器的储存应与原材料、产品或其他包装的储存分开进行。

         

      4.9.4.2

      应建立体系,以管理容器清洁/检查与容器封装(包装)期间所发生的破碎问题。作为最低要求,
      这应包括成文的指南,以确保:

      • 对破碎附近处于风险中产品的清理和处置;对于不同的设备或生产线对应区域可能需要区别对待

      • 对可能受容器碎片污染的生产线或设备的有效清洁;该操作不得导致碎片的进一步扩散,例如通过使用高压水或高压空气

      • 使用专用、醒目标示的保洁设备(如颜色编码)清理容器碎片;此类设备应与其他保洁设备分开存放

      • 使用专用、取用方便的带盖垃圾容器收集破碎的容器和碎片

      • 碎片清理完毕后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并记录,以确保清理工作已有效地排除任何进一步污染的风险

      • 完成清理后授权生产重新开始

      • 保持生产线周围的区域不存在破碎的玻璃。

         

      4.9.4.3

      应保持对生产线上的所有容器破碎情况的记录。在某个生产阶段期间未发生任何破碎的情况下,也应作相应的记录。应对记录进行评审,以识别发展趋势以及潜在的生产线或容器的改进。

         

      4.9.5

      木制品

      4.9.5.1

      除非加工要求(如产品在木制品中成熟),否则不得在开放式产品区使用木材。在不能避免使用木制品的情况下, 应按基于风险的频率木制品的状况进行持续的监控,以确保其保持良好的状况,且不存在可能导致产品污染的损坏或碎片。用于与食品接触的木材应符合要求(例如,无损坏或碎片,无污染,使用的木材处理,仅根据法律使用并批准用于食品使用) 。

         

      4.9.6

      其它物理污染物

      4.9.6.1

      应建立程序来防止原材料包装给原材料造成的物理污染(例如为去除包装的拆除包装袋和拆箱程序)。

         

      4.9.6.2

      工厂应对便携式手持设备,例如文具(钢笔、铅笔等)、手机、平板电脑和开放产品区域使用的类似便携式物品进行控制,以尽量减少物理污染的风险。工厂可考虑,例如:

      •禁用未经批准的物品

      •限制使工厂配发的设备

      •确保诸如笔之类的文具设计应没有小部件,并且可以被异物探测设备探测到,或在可防止污染的制定区域中使用

         

      4.9.6.3

      基于风险,应实施程序以尽量减少其他类型的外来异物污染(即不同于第 4. 9 节中详细描述的污染类型) 。

         

      4.10

      异物检测和剔除设备

      应通过有效使用设备去除或检测异物来降低或消除产品污染的风险

      4.10.1

      异物检测和剔除设备的选择和操作

      4.10.1.1

      应对每一个生产过程进行与食品安全计划(见第 2 节) 相联系的文件化的评估,以识别使用设备探测或剔除异物污染的可能性。需要考虑的典型(代表性的)设备可包括:

      • 过滤器(滤网)和筛子

      • 金属探测器和X射线检测设备

      • 磁铁

      • 光学分选设备

      • 其他物理分离设备(如比重分离、流化床)。

         

      4.10.1.2

      探测和/或剔除方法的类型、位置和灵敏度应作为公司成文体系的一部分予以明确。要考虑到配料、材料、产品和/或包装的产品的性质,运用行业的最佳操作规范。应对设备的位置或影响设备灵敏度的任何其他因素进行确认与核准。

         

      4.10.1.3

      工厂应确保对异物探测和/或剔除设备的测试频率作出规定,并考虑:

      • 客户的具体要求

      • 一旦设备发生故障,工厂识别、叫停(保留)和防止放行任何受影响材料的能力。

      在异物探测器和/或剔除设备失效的情况下,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具体措施应包括对自上次成功测试或检验以来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分离、隔离和重新检验等。

         

      4.10.1.4

      在设备探测到或剔除异物的情况下,应对任何非预期材料的来源进行调查。应运用拒收材料的信息识别发展趋势,而且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异物污染的发生

         

      4.10.2

      滤网和筛网

      4.10.2.1

      用于控制异物的过滤器和筛子应具备规定的网孔尺寸或容量规格,而且其设计应能够提供对产品的最大实际保护

         

      4.10.2.2

      应按根据风险大小确定的成文的频率对过滤器和筛子的破坏情况进行检查或测试。应保持对检查进行记录。在发现过滤器或筛子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对此作相应的记录,而且应调查对产品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4.10.3

      金属探测器和 X 射线探测设备

      4.10.3.1

      除非风险评估证明金属探测设备无法提高食品安全,否则应配备金属检测设备。在不采用金属探测器的情况下,应书面说明这样做的理由。通常,只有在使用更高效的替代保护方法(如使用 X 射线、细筛或产品过滤)的情况下方可不使用金属探测器。

         

      4.10.3.2

      金属探测器或 X 射线设备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 自动拒绝装置(对于连续在线系统),此应能将被污染的产品要么转移出产品流,要么转移到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操作的安全装置内

      • 在产品不能被自动拒绝的情况下(如对于很大的袋子),要有带报警器的皮带停止运行系统

      • 应配备识别污染物位置的在线检测器,以实现对受影响产品的有效分离。

         

      4.10.3.3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金属或 X 射线设备操作与检测程序。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 设备探测的责任

      • 设备的操作效率和灵敏度以及对于特定产品的任何应变调节

      • 探测器的检查方法和频率

      • 对检查结果的记录。

         

      4.10.3.4

      作为最低要求,金属探测器测试程序应包括:

      • 试块的使用,包括多种基于风险所选的已知直径的金属。试块应标有所含测试材料的尺寸和类型

      • 应使用含铁、不锈钢和典型有色金属的试块分别进行测试,除非产品盛装在铝箔容器内,此时可以进行只含铁试件测试

      • 证明检测和拒绝机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有效工作的测试

      • 通过让测试袋以典型的生产线运行速度连续通过装置,对金属探测器进行测试

      • 检查检测和拒绝系统上所配备的故障保护系统。

      另外,在金属探测器安装在输送机上的情况下,试样应尽可能靠近金属探测器最不敏感的区域(通常是金属探测器孔径的中心) 通过。如可行,应通过将试块放入测试时间段所生产的带有明确样品标识的食品包装内进行测试。

      在使用在线金属探测器的情况下,如可能,应将产品放置在产品流中进行测试,而且应核实拒绝系统清除已查明污染的正确时机。在生产线启动时和生产期结束时都应对在线金属探测器进行测试

      作为最低要求,x 射线设备测试程序至少应包括:

      •根据风险选择直径一直的合适材料球状(如典型污染物) 的测试见的使用。试件应标明所含测试材料的尺寸和类型

      •使用单独的测试件进行测试

      •证明检测和拒绝机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有效工作的测试

      •通过让测试袋以典型的生产线运行速度连续通过装置,对X射线设备进行测试

      •检查安装在检测和拒绝系统上的故障保护系统。

      此外,在输送机上安装X射线设备,试件应尽可能靠近 X 射线最不敏感的区域通过(例如,可能靠近 X 射线源或靠近 X 射线探测器)。如可行,应通过将试块放入测试时间段所生产的带有明确样品标识的食品包装内进行测试。当使用在线 x 射线探测器时 ,如可能,应将产品放置在产品流中进行测试,而且应核实拒绝系 统清除已查明污染的正确时机。在生产线启动时和生产期结束时都应对在线X射线设备进行测试

         

      4.10.3.5

         

      4.10.4

       磁铁

      4.10.4.1

      应对磁铁的类型、位置和强度做出明文规定。用于食品安全目的的磁铁,包括最终产品的测试,例如去除产品污染,应对其的检测、清洁、强度测试和完整性检查制定程序。应保持所有检查的记录

         

      4.10.5

       光学分选设备

      4.10.5.1

      用于最终产品测试的光学测试设备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或建议进行检查。应对检查进行记录。

         

      4.10.6

      容器保洁--玻璃缸、罐及其他刚性容器

      4.10.6.1

      应根据风险评估实施相应的规程,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源自包装容器(如缸、罐和其他预制刚性容器) 的异物污染。这可包括采用带罩棚的输送机、容器翻转和通过用水或空气喷嘴进行冲刷的异物清除措施

         

      4.10.6.2

      应在每个生产期检查并记录容器保洁设备的能力。在系统包含脏或损坏容器排斥装置的情况下, 检查应包括对测试容器和有效排斥的测试。

         

      4.10.7

      其他异物检测和清除设备

         

      4.10.7.1

      其他异物检测和清除设备, 如重力分离、流化床技术或抽吸器,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或建议进行检查。对检查进行记录

         

      ※4.11

      内务管理和卫生

      应建立内务管理和保洁体系, 以确保始终能够维持相关的卫生标准且最大限度的减少产品污染风险

      4.11.1

      应保持厂区和设备处于清洁和卫生的状况。

         

      4.11.2

      应为建筑物、厂房和所有设备建立成文的清洁和消毒程序并加以维护。对加工设备和食品接触表面的清洁程序至少应涵盖:

      • 清洁的职责

      • 要清洁的项目/区域

      • 保洁的频率

      • 保洁的方法,包括必要时拆解设备进行保洁

      • 保洁化学剂及浓度

      • 要使用的保洁材料

      • 保洁记录(包括完成和签收记录)和验证责任。

      保洁的频率和方法应以风险为基础。应执行程序以确保达到相关的保洁(清洁)标准。

         

      4.11.3

      对于食品接触表面和加工设备,应确定清洁效果的可接受限值。这些限值应以与产品或加工区域有关的潜在危害(如微生物、过敏原、异物污染或产品对产品的污染)为基础。因此,应根据情况通过外观目测、ATP 生物发光技术(参见词汇表)、微生物测试、过敏原测试或化学测试确定可接受的清洁水平工厂应确定当监测到的结果超过可接受的限值时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在清洁程序是已确定的控制特定危害风险的前提方案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应对清洁和消毒的程序及频率进行确认且保持记录。这应包括源自食品接触表面化学残留的风险

         

      4.11.4

      应提供进行清洁所需的资源。在有必要拆解设备进行清洁或进入大型设备内部进行清洁的情况下,应对此排定适当的日期,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将日期排定在非生产期间。应对清洁员工进行充分的培训,或者在需要进入设备内进行清洁作业的情况下,提供工程支持。

         

      4.11.5

      在将设备重新投入生产之前应对设备的清洁程度进行检查。应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包括目测、分析和微生物检查,而且应用于识别清洁效果的趋势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推动改进

         

      4.11.6

      清洁设备应:

      • 按卫生标准设计且适合相应的目的

      • 对于其预期用途进行适当的识别(如颜色编码或标签)

      • 以卫生的方式进行清洁和储存,以防止污染

         

      4.11.7

       原位清洁(CIP)

      4.11.7.1

      所有原位保洁设备的设计和建造都应确保有效运行。这应包括:
      • 确认系统设计正确和运行正常的验证措施

      • 最新的原位保洁系统布局示意图
      • 如果对冲洗液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需包括对交叉污染的风险评估(例如,由于再次引入过敏原或工厂内存在不同的生产危险区) 对原位保洁系统的更改或加装应先由能胜任的适当人员进行授权后再实施变动。应保存系统的改动记录。应以基于风险确定的频率, 并在任何更改或加装后, 对系统进行重新验证。

         

      4.11.7.2

      应针对关键流程参数确定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效能限值, 以确保清除目标危害(例如土壤、 过敏原、 微生物和孢子)。

      作为最低要求, 这些参数应包括:
      • 每一阶段的保洁次数

      • 清洁剂浓度

      • 流速和压力

      • 温度。

      这应得到核准且保存核准记录。

         

      4.11.7.3

      原位保洁设备应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员工来维护, 以确保进行有效的保洁操作。这应包括:
      • 应对洗涤剂的浓度进行定期检查

      • 应对回收的使用过的洗涤液进行监测, 以防洗涤液罐内遗留物的积累。
      • 安装的过滤器应按规定的频率进行保洁和检查
      • 若使用柔性软管, 不使用时应以卫生的方式储存, 并按确定的频率进行检查, 以确保保持良好状况。

         

      4.11.7.4

      若使用原位保洁设施, 应基于风险以确定的频率进行监测。这可能包括:
      • 监测条款 4.11.7.2 中定义的流程参数• 确保做好正确的连接、管路和设置
      • 确认流程正确运行(例如,阀门按次序打开/关闭,喷雾球运行正常)

      • 确认保洁流程的有效完成
      • 监测以获得有效的保洁结果,包括必要的排放。规程应确定在监测显示保洁处理超出规定的限值时要采取的行动。

         

      4.11.8

      环境监控

      应制定基于风险、针对相关病原体或腐败菌的环境监控计划。作为最低要求, 计划应包括开放式和即食产品的所有生产区域。

      4.11.8.1

      环境监控计划的设计应基于风险,且最起码(至少)应包括:
      • 取样程序

      • 样品位置的识别

      • 测试频率

      • 目标微生物(例如病原体、腐败菌和/或指标(指示)微生物)
      • 测试方法(例如,沉降盘/平皿,快速测试和拭子(涂抹))

      • 对结果的记录和评估。
      计划及相关规程(程序)应编制成文。

         

      4.11.8.2

      应为环境监控计划定义适当的控制或行动限值。公司应制定当监测结果显示不能满足控制限值或阳性结果有增加趋势时(即趋向于控制或行动限制)。要采取的纠正措施,并将其编制成文

         

      4.11.8.3

      公司应至少每年一次,或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评估环境监控计划:
      • 可能影响环境监控计划的加工条件、工艺流程或设备的变化

      • 科学信息有了新发展(例如令人关注的新病原体)
      • 计划未能识别一个重大问题(例如,监管当局测试发现阳性结果,但工厂的监控计划未能发现)
      • 产品不合格(产品检测出阳性结果)

      • 持续的阴性结果(例如,工厂长期有阴性结果时应评估其计划,考虑检测范围是否为工厂正确的部分,检测的执行是否正确,检测目标是否为正确的微生物等)。

         

      4.12

      废弃物/废弃物处理

      废料应根据法律要求进行管理, 而且应有利于防止积聚、 污染风险和害虫的诱引。

      4.12.1

      在法律要求废料的处置需要许可证的情况下,应由持有许可证的承包商进行处置,而且应保存处置记录并供审核使用。

         

      4.12.2

      内部和外部的废料收集容器和存放废料设施的房间应得到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这具体包括:
      • 明确的识别

      • 设计易于使用和有效保洁

      • 维护良好,以便于保洁以及必要情况下的消毒
      • 以适当的频率清空

      。根据具体情况,外部的废料收集容器应加以覆盖或将门保持关闭

         

      4.12.3

      应对开放产品区域的废物清除进行管理,以确保其不会危及产品安全

         

      4.12.4

      如果向第三方转移不安全的产品或不达标的品牌材料以进行销毁或处置, 该第三方应为安全产品或废料处置方面的专业公司, 而且应提供包含所收集以进行销毁或处置的废料数量的报告

         

      4.13

      过剩食品和动物饲料管理

      应制定有效的流程,以确保工厂初级加工活动副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4.13.1

      应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处置过剩的客户品牌产品,除非客户另有授权,否则在产品进入供应链之前,应从处于工厂控制之下的过剩包装产品上移除客户的品牌名称

         

      4.13.2

      如果将不符合规格的客户品牌产品出售给员工或转交给慈善机构或其他组织,则应事先征得品牌所有者的同意。应制定流程以确保出售给员工或转交给慈善机构或其他组织的所有产品(自有品牌和客户品牌)适合消费且符合法律要求,并保持其可追溯性。

         

      4.13.3

      旨在用作动物饲料的副产品和降级/过剩产品应与废料隔离贮藏,而且贮藏期间应得到防污染保护。应根据相关的立法要求管理动物饲料产品

         

      4.14

      虫害管理

      整个工厂应制定有效的预防性害虫管理计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虫害存在的风险, 而且应准备好可用的资源以快速响应所发生的任何问题, 以防止对产品造成风险。害虫管理计划应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

      4.14.1

      如果发现害虫活动,这不得对产品、原材料或包装造成污染风险。应在害虫管理记录中记录工厂所存在的任何害虫侵扰情况,而且应作为有效害虫防制计划的一部分,以消除或管理害虫侵扰,从而使其不会对产品、原材料或包装造成风险

         

      4.14.2

      工厂应签约使用合格害虫管理组织的服务或拥有经适当培训的人员对工厂进行定期检查和处理,以制止和根除害虫侵扰
      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检查的频率并进行记录。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都应对风险评估进行评审:
      • 建筑物或生产流程发生了可能对害虫管理计划造成影响的变化
      • 发生了严重的害虫问题。   

      在雇佣害虫管理承包商服务的情况下,应明确界定服务范围并且反映工厂的业务活动。
      从任何来源提供的服务都应符合所有适用的法规要求。

         

      4.14.3

      在工厂自己进行害虫管理的情况下, 此应能够有效的证明:                                                       ●害虫管理操作是由经过培训且合格的人员进行的,就与现场相关害虫的生物学原理而言,他们拥有选择适当害虫防治化学品和防范方法的充分知识且了解其使用限制

      ●从事害虫管理活动的员工满足任何法定的培训或注册要求

      ●可提供充足的资源,以应对任何害虫侵扰问题

      ●拥有现成的获取必要专业技术知识的渠道

      ●了解管辖害虫防治产品使用的立法

      ●使用专门的上锁设施存放杀虫剂

         

      4.14.4

      应保存害虫管理文档和记录。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 全厂最新平面图,标注害虫防治设备及其位置

      • 对现场诱饵和/或监控设备的识别
      • 明确确定的现场管理和承包商责任

      • 所用害虫防治产品的详情,包括有效使用的指导和发生紧急情况时要采取的措施

      • 所观察到的任何害虫活动

      • 所进行的害虫防治处理的详情。

      记录可以是纸质版(硬拷贝),也可以在一个电子系统(例如在线报告系统)中管理。

         

      4.14.5

      诱饵站或其他鼠类监控或控制设备应选址得当且得到维护,以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风险。除非是在处理活跃的侵扰,否则不得在存在开放式产品的生产区或储存区使用有毒的灭鼠诱饵。在使用有毒诱饵的情况下,这些诱饵应受到安全保护。应对遗失的诱饵站进行记录、审查和调查。